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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電能計量裝置故障處理及電量追補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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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供電所人員接到電量異常、計量不準確或故障異常時,應及時報告計量所,盡快趕到現場檢查電能表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,查明故障原因。燒表24小時內處理完畢,城區內表計(含互感器)故障處理不超過3天,其它地區不超過5天。 2 抄表員如發現電能表燒壞、停走、封印不全、月抄見電量發生異常,應及時向供電所所長和計量所報告。處理時應認真查找原因,落實責任,詳細計算影響電量,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市營部審核,經客戶簽字認可后,根據需要更換電能表或互感器;若屬客戶責任引起電能表、互感器損壞時,應由具體工作人員提出賠償意見,報計量所所長審核簽字同意后,資產員根據賠款收據、記錄卡及實物配發新表。并填寫事故計量設備調查表,以便結算電費。 3 凡發生電能表超差、卡字、跳字、不走等機械故障、電子表電子故障以及接線錯誤,追補電量處理時,計量所提出處理意見,報市營部計量專責審核批準并取得客戶簽字認可后追補電量,所有電能計量故障均應記錄在“事故計量設備調查表”,以備查詢。故障電能表換回后,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留底試驗,分析故障原因。 4 由于計量差錯及竊電引起的追退:如缺相、短接TA、安裝錯誤等原因引起的,由相關供電所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故障引起的電量差錯時間、原因按有關規定計算追退電量,計算的結果由市營部審核簽字同意后,及時傳遞給抄表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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